美国为何如此之屌(下)

美国厉害之处千千万,但是按个人看法,最厉害的,还是要数美国首创(?)的“三权分立”,即行政权、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独立。行政部门管不着国会,国会管不着法庭机构,法庭机构同样也管不着政府部门,三个系统各干各的,地位平等,互相牵制,构成了美国制度的基本面。

国会是立法机关,对应某国的人民代表大会,上文说过它的故事了。而行政部门同样也纠结着好不到哪去,这个看每四年热闹一次的总统大选就知道了。表面是热闹,背地里两大党派暗自较劲,只为拼个鱼死网破你死我活,反倒是手捏生死大权的广大群众可以乐呵呵地看戏。

所以剩下的,真正叫人膜拜的,其实是美国的法庭系统。

众所周知,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。

(什么?连这个都不知道?罚照镜子默念“我没文化”五百遍!)

换个说法来解释两种法系,一种像中国这样的,就是成文法系,依据法律条文判案;一种像美国那样的,就是判例法,按照以往类似的判案先例做相同的裁决。具体到美国这里还得加上一条:陪审团制度。

在中国,判案大概就是开辩论会,左右双方自顾自争一番,然后法官大锤一落,说王小二,欺诈、搅基、坑爹罪名成立,死刑成立,判立即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生。但美国不是这样,一个人有没有罪,由陪审团说了算,至于法官?一个维持秩序的纪律委员而已。(所以经常可以看到中国法庭律师都是对法官说话,而外国的都是对着陪审团说话。)

不得不说,陪审团制度真的狠厉害。光这套规则都能绕晕你:比如某案件要开庭了,马上开始物色陪审员。首先,这些人不得与案件相关,完全从各种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挑选。虽说是随机,却又要经历严格的筛选。有明显政治倾向和人种歧视的坚决排除,还要再过一道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关卡,他们说否决谁就否决谁,最后,得到几十甚至上百名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。为了避免外界信息的干扰(尤其是一些有煽动力的新闻报道),一些轰动性较强的案子甚至会把他们完全隔离。

当然,最酷的还不是这些繁琐的筛选措施和隔离机制,而是陪审团作为真正能给被告定罪的一群人,他们不管有多少人,都必须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得到全体一致的裁决:有罪,或者无罪,没有其他选择。著名电影《十二怒汉》讲的就是这样一个陪审团枯燥无味(其实精彩纷呈)的审判故事。整部电影什么外景、特技都没有(甚至连女人都没有),就是十二个人呆在一间屋子里,七嘴八舌吵个不停,最后终于得出了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,然后,花擦,电影结束了?!

正因为此,经历如此严格筛选的陪审团,基本能够代表当地比较理性的群众民意。

至于“判例法”的解释,则要说到美国的最高法院。

中国的最高法院,基本就是在复审、推翻原判和维持原判这种小事上绕圈圈。完全没有美国最高法院一手遮天的酷炫。在美国,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是比总统还厉害的存在。有图为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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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,一经选上就是终身任职,除非被弹劾,否则只需要安全地等到退休卸任。终生的职位,给与他们足够的安全感,不至于为区区五斗米折腰,拜倒在这个市长那个总统的脚下。但除此之外,他们更有强大的权力来对抗行政和立法部门,这个权力就是司法复审权。

复审权,说白了,就是你们建立的法律,通过的法律条文,我有权力说它违法,然后予以推翻(宪法除外)。想想看,国会多可怜,随便一部法律,都是众议院讨论,好不容易三分之二同意了,通过了,再交参议院讨论,又得三分之二同意,最后交给总统签字,签完字执行了,告到最高院那里去,结果判此法违宪(违反宪法),一切推到重来。

最高法院手握的这把位列兵器谱排名第一的绝世权柄,更容易理解的称呼是“宪法解释权”。宪法是美国根本的规则,一切宪法说OK的,吃屎喝尿也是对的;宪法说不对,吃饭睡觉也是有罪。说起来有点像某国某时期的“两个凡是”:凡是XXX做出的决策,我们都坚决维护;凡是XXX的指示,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。(不知道的朋友,你听说过政治课吗?)

对了,扯太远了,其实咱们要说的是“判例法”。什么是判例法呢?其实就是: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通过一系列或大或小的案件裁决,解释了宪法,厘定了基本的法律规则,这些裁决就成了经典判例,就像论文一样随时可引用。最高法以下的法官们,就通过引用判例来处理相似的案件。这些经典包括:新闻媒体有权报道政府机密啊(五角大楼案),小宗教教派同学有权不向国旗行注目礼啊(麦诺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),国旗想烧就烧啊(德州诉约翰逊案),堕胎就堕胎啊(罗诉韦德案),搞基合法啊(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)之类的。

好了,全文完,一句话总结,美国真屌——厉害,学不来的那种厉害。